东北林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做到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开展新生入党启蒙教育,从新生入学就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现、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做到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培养。加强对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对其中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社会责任感强、为人师表的优秀分子,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努力把他们团结、凝聚到党组织周围。

第六条 在我校学习、工作,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学生、教职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我校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愿望以及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履历(包括自己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等);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对照党员标准找出的差距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安排支部委员、组织员或专门指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和帮助他们增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信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信心。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递交一次思想汇报,汇报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学校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充实入党积极分子各方面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学校各二级党组织也应当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听取意见的范围:

(一)党小组、党支部、培养联系人意见;

(二)发展学生还应当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任课教师等有关教职工和群团组织以及班级半数以上同学的意见;

(三)发展教师还应当听取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教授委员会委员、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以及所在学科、专业半数以上教职工的意见;

(四)发展管理、工勤、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当听取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半数以上职工的意见;人数少于20人的单位,要听取全体职工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十七条 鼓励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多层次的培训。在成为预备党员之前的两年内必须参加一次党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预审;支部隶属于党总支的,党总支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审查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教职工发展对象还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审查的材料有:

(一)入党申请书、自传和思想汇报材料;

(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三)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征求意见的材料;

(四)政治审查材料;

(五)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六)《东北林业大学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报告单》。

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发展:

(一)考察过程中发现入党动机、思想认识等方面与党员标准有差距的;

(二)未列入本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的;

(三)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档案材料不完善的;

(四)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隐瞒个人及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

(五)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的;

(六)学生或相关教职工意见较大的;

(七)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排名居于中下水平(三分之二以后)或学习成绩有大幅度下滑的;

(八)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

(九)有其他不宜发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和透明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公示应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监督指导下,由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前,需将公示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学习工作实际情况、培养考察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可采取张贴公告或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师生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各二级党组织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应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及公示无异议后,可到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各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审议,报学校党委审批,由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或审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学校各项事业中作出重要贡献,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学生和教职工,可适当放宽在学习成绩、培养教育考察时间、发展时限等方面的条件,此类情况须由所在党支部讨论决定后,经分党委或党总支核实、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如入党介绍人离开所在单位,可由党组织重新指派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校各二级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联系自己思想、工作、学习实际作一次书面小结并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和鉴定。预备党员要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的,不能履行转正手续。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成立党小组的,党小组需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委审批(或党总支审议);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或学校党委审批,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审议,报学校党委审批,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有关材料转交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无法认定的,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可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整理上交归档保存。教职工党员材料交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党总支建立党员档案并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采取集中检查或抽查等方式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

重视从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提出学校每年发展党员的总体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报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备案。学校各二级党组织提出的发展计划可以在次年9月份调整一次,调整后数量不能超出原计划。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我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规划、政策和存在的有关问题。

学校建立特邀党建组织员制度,选聘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党员干部或有条件的在职党员干部担任特邀党建组织员,加大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各项环节,都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认真、详实地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结论。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和书记审阅、签字后,存入专门档案,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北林业大学发展大学生党员细则》(东林发〔200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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